2026年6月5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7月5日。这是条例继2002年、2019年两次修订后的第三次系统性调整
见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年6月5日发布,载住建部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核心变化,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从\"保基本\"扩展至\"促品质\"。具体而言,提取情形从6类扩至9类,新增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两项;租房提取不再影响未来贷款额度;异地互认互贷写入条文。
这些变化看似技术性调整,实则触及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公积金到底是谁的钱?
\"归职工个人所有\"与\"不得挪作他用\"的内在矛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同一条例第五条又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3条、第5条)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不得挪作他用\",构成了公积金制度最根本的内在矛盾。名义上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实际上被严格限制在特定的住房消费场景中使用,缴存人既不能随意提取,也不能自由支配用途。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深度分离\",正是公众\"公积金到底是谁的钱\"这一困惑的制度根源。
司法实践对这一矛盾的态度也不统一。
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认为,公积金\"不能等同于可由个人自由支配的普通储蓄存款\",法院不应强制扣划在职职工的公积金(见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案例分析,2026年2月24日发布)。
而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则认定,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合法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扣划用于清偿债务(见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案例分析,2026年6月发布)。
两院的态度分歧,折射出公积金法律属性的深层模糊:既被宣告为\"个人所有\",又被限定为\"专项使用\",当个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与专项使用的制度约束发生冲突时,法律尚未给出统一的裁判规则。

从6类到9类:财产权的\"松绑\"
现行条例第24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6种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将提取情形扩展至9类,新增的三项值得关注:支付房租(不再设\"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前置条件);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这三项新增的共性是:将公积金从\"购房专用金\"扩展为\"住房消费通用金\"。租房、装修、物业费,都是日常住房消费的刚需,却长期被排除在提取范围之外。在房价高企、购房门槛攀升的当下,大量缴存人尤其是年轻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短期内没有购房能力,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反而成为\"看得见摸不着\"的沉淀资产。
扩大提取范围的法律意义在于:对缴存人财产权的处分权能进行了有限\"松绑\"。所有权本身没有争议,但所有权的行使方式被拓宽了。公积金正在从\"受限个人财产\"向\"弹性个人财产\"转型。
租房提取不再\"伤贷款\":从\"消耗型\"到\"投资型\"
此次修订中一条低调但分量极重的规则变化是:2026年6月5日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资金金额可合并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旧规则下,租房提取公积金意味着账户余额减少,直接影响未来购房时的贷款额度。许多缴存人因此陷入两难:现在租房需要钱,但提取了又怕以后买不了房。这条规则实质上将\"租房提取\"与\"购房贷款\"设定为对立关系,迫使缴存人在当前住房消费与未来住房投资之间二选一。
新规则的实质是将租房提取从\"消耗型\"变为\"投资型\":提取的金额仍然计入贷款余额,租房不再\"伤贷款\"。这一制度设计尊重了缴存人的财产权逻辑:公积金是个人住房消费的储蓄工具,无论用于租房还是购房,都是对住房需求的正当回应,不应因消费方式的不同而遭受差别对待。

异地互认互贷:迁徙权与公共服务可携带性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和省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互认互贷\"写入行政法规,对人口跨区域流动的缴存人具有实质意义。旧规则下,缴存地和购房地不一致时,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面临制度壁垒,许多缴存人被迫在\"放弃公积金贷款\"与\"放弃异地购房\"之间做出无奈选择。
从法理角度审视,互认互贷触及了公民迁徙自由与公共服务可携带性的深层关系。公民依法享有迁徙自由,但附着于户籍和就业地的公共服务(包括公积金制度)长期缺乏可携带性,导致迁徙自由的实际效用被大幅消减。互认互贷的入法,实质上是对公民迁徙自由的一种\"制度性补强\":你换了城市,公积金跟你走。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已实现公积金跨城通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从13个扩大至36个,累计超过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26年6月5日)。
但试点与入法仍有距离:试点是政策红利,入法是权利保障。
10.9万亿的追问:效率亏空还是合法克减?
截至2024年末,全国公积金缴存余额约10.9万亿元,当年提取人数仅占实缴人数的46.1%(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26年6月5日)。近半数资金沉淀在账户中,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仅为1.5%,与同期通胀水平和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相比存在明显落差。
这些数字构成了对公积金制度效率的持续追问: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沉淀,究竟是对个人财产权的\"合法克减\",还是制度设计缺陷导致的\"效率亏空\"?
如果承认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么对处分权的限制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审查:限制的手段是否必要?限制的程度是否合比例?扩大提取范围、打通异地使用、允许租房提取计入贷款余额,这些修订措施本质上都是对比例原则的回应:在保障公积金制度互助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幅度。
但修订仍有未竟之业。公积金存款利率1.5%的问题未被触及。当个人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又只能获得远低于市场水平的收益时,这种\"合法克减\"的合理性就值得更深入的审视。正如21世纪经济报道所指出的,\"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提取需求的前提下,探索更优的保值增值路径,是回应缴存人关切的重要课题\"。

从\"管住你的钱\"到\"帮你用你的钱\"
公积金制度运行三十余年,公众的感受正在经历一次根本性的转向:从\"管住你的钱\"到\"帮你用你的钱\"。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每一项变化,都在朝同一个方向发力:拓宽使用场景、打通制度壁垒、消除不合理限制。公积金正在从一个\"严进宽出\"的住房储蓄制度,转变为一个\"宽进宽用\"的住房消费保障制度。
当然,一项运行三十余年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修订征求意见稿仍有待完善之处:装修提取的\"一定额度\"如何确定?物业费提取是否需要区分住房性质?互认互贷的跨省衔接机制如何落地?这些问题都将在7月5日征求意见截止后的立法过程中继续讨论。
但方向是清晰的。当你的公积金可以用来付房租、交物业费、装修房子,当你在A城缴存在B城贷款不再被制度壁垒阻断,当你租房提取不再害怕影响未来购房,这笔名义上\"归你所有\"的钱,终于越来越像\"你的钱\"了。

作者:周苇,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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